變更稅務登記應向稅務機關報以下資料;
① 提供變更后的《營業(yè)執(zhí)照副本》及復印件;不需辦理《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》的有關單位批準變更后的文件及復印件;
② 提供變更內容(項目)的相關證件及復印件;
③ 跨所變更的需經原主管征收所批準,并填報《局內跨所變更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》;
④ 填報《變更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》 , 并加蓋公章、代碼章;
⑤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及復印件;
⑥ 攜帶原《稅務登記證》正副本、購領發(fā)票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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